(一)受沈阳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接受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浑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三)在市检察院领导下,依法开展各项检察工作;
(四)依法对全市范围公交、地铁发生的各种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进行侦查监督;
(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
(六)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七)其他依法应当由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