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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宣传周】沈阳高新区检察院发布《市场主体涉知识产权风险〔2025〕1号检察提示》

      2025-04-25

    为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司法为民检察职能,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维权意识,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有效预防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根据近期涉诉案件高发类型实际,结合现实案例发布提示如下:


    提示1:

    员工以盗窃、电子侵入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所在公司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罪】

    甲从A公司离职前,从A公司服务器数据库下载文件共计162次,以网络共享传输的方式从公司办公电脑拷贝文件共计7万余次,后用移动硬盘等设备将所下载、拷贝的文件窃走。甲到B公司工作后,使用其窃取的A公司型号为J***600设备的图纸和技术方案,为B公司设计、生产同类设备并出售,给A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15万余元。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甲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提示2:

    与境内外人员相互勾结,租用大容量服务器,形成线下源头制作、线上网络传播的完整盗版产业链,系新型网络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罪】

    甲受境外人员聘用,在国内先后招募乙、丙等7人,组建“某某工作室”聊天群,更新维护盗版影视资源网站,并利用虚假身份注册资金账户,用于收取费用。在此期间,甲、乙、丙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影视作品2400余部,收到境外人员汇入的运营费用共计人民币1250万余元,甲、乙、丙等人从中获利人民币1.8万至50万余元不等。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甲、乙、丙等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至50万元不等。


    提示3: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的侵权音像制品,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2001年至2005年间,甲在没有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住处销售明知是盗版DVD音像制品,乙于2004年间也参与甲的销售活动,并雇佣多人对盗版DVD进行储藏、运输,向境内外销售盗版DVD共计31万余张,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10万余元。人民法院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甲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判处乙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提示4: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在其制造、销售的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将产品冒充为专利产品,使社会公众产生误认,侵害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危害国家专利管理制度的,应当以假冒专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假冒专利罪】

    甲、乙两人在未经专利授权的情况下,在其二人经营的“M”牌养生床垫外包装盒上,印制使用未经授权的专利号,后将假冒的专利产品销售给丙、丁等人。经查甲、乙销售假冒专利床垫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65万余元。人民法院以假冒专利罪判处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假冒专利罪判处乙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提示5:

    对于商标侵权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不仅处理制假人员和末端销售人员,对于与制假、售假人员通谋,帮助制售侵权外包装、采购制假原材料等人员,也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假冒注册商标罪】

    2017年年初至2018年11月,甲未经“P”“O”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通过乙管理的网店购进用于制假的电动牙刷头,由丙在牙刷头上镭雕“P”标识,由丁在外包装印刷“P”“O”商标标识,制售假冒“P”“O”注册商标的电动牙刷合计销售金额人民币1325万余元。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甲、乙、丙等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四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至325万元不等。


    提示6: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手机配件系独立的商品种类,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手机配件的行为,属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020年6月至2021年12月,甲多次购进明知是假冒“I”“H”“V”等品牌注册商标的手机配件,并将上述配件通过其经营的批发店以明显低于正品的市场价格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5万余元,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手机配件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48万余元。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


    提示7: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伪造、擅自制造带有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袋,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带有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袋,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2010年12 月至2011年3月,甲未经河南省Q水泥有限公司、Y水泥有限公司许可,伙同乙、丙、丁私自生产带有“Q”牌注册商标的水泥包装袋13万余条、带有“Y”牌注册商标的水泥包装袋2800余条。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


    提示8: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配件,组装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正品的名义进行销售,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系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假冒注册商标罪】

    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期间,甲为非法获利,伙同乙、丙,在未经S投资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从手机批发市场购买大量假冒“S”品牌注册商标的手机裸机与配件进行组装,后在“S品牌数码专柜”网店以“正品行货”的名义进行宣传,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公开进行销售。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2000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00万余元。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判处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