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司法为民检察职能,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维权意识,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有效预防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根据近期涉诉案件高发类型实际,结合现实案例发布提示如下:
提示一
在生产销售的商品名称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不同的情形下,如果两者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商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上的“同一种商品”。
【假冒注册商标罪】
A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医用隔离衣、手术衣”等。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间,被告人龙某、高某丰、陈某、袁某、曾某琴经预谋后,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A公司许可,购买防护服和包装材料后自行包装一次性医用防护服,贴附A公司的注册商标对外销售。其中,龙某负责联系购买包材,高某丰、陈某、袁某负责收购白板防护服,袁某还提供用于收取款项的账户,曾某琴联系用于贴牌生产假冒医用防护服的民房、聘请工人包装防护服等。龙某等人共销售一次性医用防护服4万余套,非法经营数额58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龙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58万余元,均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刑罚。
提示二
为加大对服务商标的刑事保护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作出修改,将假冒服务注册商标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未经服务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服务商标,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假冒注册商标罪】
“lg教育”系L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教育、培训、娱乐竞赛等。被告单位S公司租赁店铺经营“LC机器人中心”,被告人姚某系该公司实际经营者。2021年3月至6月,姚某将从他人处购得的假冒“lg教育”注册商标的授权书、l教育教练资格证书等文件在店铺内展示,并将“lg”等标识用于店铺招牌、装潢、海报宣传、员工服装、商场指示牌等处,提供教育培训服务。S公司收取培训课时费用51万余元,其中大部分收益由公司支配使用。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被告公司及被告人姚某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判处刑罚。
提示三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表演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通过“盗链”的方式,使著作权人的视听作品直接呈现APP上,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从APP获得视听作品并直接进行播放和下载,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侵犯著作权罪】
2017年底至2023年1月间,被告人甲、乙等以营利为目的,开发运营多款影视作品APP。甲、乙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下载热门视听作品视频文件后上传至租用的云存储服务器,并购买他人的技术解析服务,通过其运营的多款APP向公众提供视听作品的播放和下载服务。通过技术解析服务,公众无需跳转至相关著作权人的网络平台,即可从上述涉案多款APP上获得该视听作品。甲、乙等通过在涉案多款APP内以发布收费广告、收取广告推广费的方式营利。其中,甲、乙等通过“盗链”方式传播视听作品7.2万余部。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等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判处刑罚。
提示四
侵权标识增加缺乏显著特征的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应当认定为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假冒注册商标罪】
2019年11月至2022年8月间,被告人鲁某发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委托他人制作“HP”“US”等商标标识,并通过自行加工缝制、贴标的方式,生产制作魔法袍、围巾、领带等带有上述商标标识的H影城主题产品后予以销售,非法经营数额1125万余元。公安机关在鲁某发经营的场所内查扣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5730件,查扣吊牌、领标、水洗标等72550个。法院经审理认为,注册商标权利人注册了“HP”“US”等商标,被诉侵权标识在“US”后增加缺乏显著特征的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属于“相同商标”。鲁某发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判处刑罚。
提示五
以盗窃、贿赂、欺诈、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因其并不合法知悉或者持有商业秘密,其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行为本身就具有不法性,应当予以严厉打击。以拆卸带走电脑硬盘的方式获取商业秘密,属于以盗窃的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可按照该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认定损失数额,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罪】
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间,被告人汪某文在W公司任职。2021年3月23日,汪某文准备跳槽至Z公司,从事电器研发工作。为了将W公司的开关控制技术带至Z公司,2021年4月4日晚,汪某文将其无权限查看的W公司智能车技术中心一组、二组组长的电脑硬盘拆卸后带离,将电脑硬盘中某型号汽车开关系统的“中控台开关总成”“一键启动按钮”技术资料上传至自己的网盘。经评估,上述两份技术信息的合理许可使用费为114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文以拆卸带走电脑硬盘的方式获取商业秘密,属于以盗窃的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按照该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认定损失数额,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遂判处刑罚。
提示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为完善刑事法网,加强对商业秘密刑事保护,增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该罪系行为犯,即不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即可追究刑事责任。
【为境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2022年8月,被告人孙某东接受境外人员委托,为其有偿提供某科技公司新能源电池的商业信息。孙某东经与被告人罗某商议,罗某以刺探、收买等非法方式从某科技公司相关人员处获取该公司关于新能源电池研发数据、未来产业布局等商业信息,孙某东提供给境外人员。孙某东收取报酬11万余元,将其中7万元支付给罗某。2023年4月,罗某直接接受该境外人员的委托,再次提供某科技公司商业信息并收取报酬1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东、罗某向境外人员非法提供的新能源电池研发数据、未来产业布局等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罗某、孙某东构成为境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遂判处刑罚。
提示七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后作为论文主要内容并公开发表的,依法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可以根据依审计确认的该项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等综合确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
2016年,西某公司立项“某轨道车运行控制系统设备”科研项目,研发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技术信息及成果均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2015年6月至2018年12月间,郝某旺担任西某公司软件工程师,参与研发该公司“某轨道车运行控制系统设备”项目。郝某旺违反公司保密规定,在下班时间通过手机拍摄、U盘拷贝等手段窃取“某轨道车运行控制系统设备”项目的设计开发文档、关键设备参数等内容,用于撰写在职硕士毕业论文。2020年1月至8月,郝某旺先后将该论文发表在知网、万方数据等网站,期间多人浏览、下载该论文,致使西某公司的研究项目相关技术被公开而丧失新颖性,西某公司基于该技术的专利申请工作受阻。经审计,2017年至2019年期间,西某公司关于涉案技术的研发成本费用共计人民币218万余元。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郝某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提示八
假冒专利罪规制的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虚假标记他人专利号使公众误以为其销售的产品系专利主体合法生产、制造的商品,损害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假冒专利罪】
被告人赵某年、张某燕经营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起,二人在未经某中药研究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公司生产的化妆品包装上印制某中药研究公司“一种马齿苋提取液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号,并销售假冒上述专利的化妆品。赵某年、张某燕销售假冒上述专利化妆品的金额为99万余元,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上述专利化妆品的价值为57万余元,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56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年、张某燕开设化妆品生产企业多年,明知使用专利标记或专利号应经过专利权人许可,仍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误导公众认为该化妆品是专利产品,属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情节严重,均构成假冒专利罪,遂判处刑罚。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5年11月21日